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藏书剔旧管理规则

  • 发布时间:2013-06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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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作者:暂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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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剔旧工作的实施

1、剔旧工作必须有计划、有组织地进行。

2、剔旧工作实施专人负责制,先由图书馆(室)工作人员根据剔除范围初选,再征求相关采编室的意见,报馆长批准后执行。

3、有收藏价值的文献资料,下架后要妥善保存,做好馆藏积累工作。

4、剔旧工作可结合本馆实际进行,应做好总结工作。

二、剔旧的具体范围

1、内容陈旧已无参考价值的书刊。

2、长期以来流通率很低,无馆藏价值的书刊。

3、复本量大且实用性差,造成积压的书刊。

4、内容重复的图书资料。

5、凡有关部门明文规定,内容不健康应停止流通的书刊。

6、经过长期借阅周转、残破不全,无法修复(补)的书刊。

三、剔旧图书的处理

1、凡被剔旧的书刊,都应在财产登记薄和目录上予以注销,并及时造好清册,一式二份,分别由采编室留底和财务室备案,图书作为固定资产还要财务核销。

2、对被剔除的书刊可视实际情况,并根据相关规定,采取挑拨、交换、折价出售或报废等相关方式进行处理。